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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事業有修正已通過抵換計畫內容之必要者,得檢具符合第七條規定之抵換計畫修正內容,送主管機關核准後據以執行。
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
事業申請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登記或營運之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二、環境影響說明書或評估書記載之下列內容:
(一)事業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開發行為之名稱、開發場所。
(三)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
(四)環境影響評估書件所載溫室氣體排放相關內容。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抵換計畫(以下簡稱抵換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開發行為內容及期程,含分段(分期)開發期程。
(二)溫室氣體排放源、原(物)料、燃料種類及用量、外購電力或蒸汽量。
(三)溫室氣體排放量增量推估。
(四)抵換比率、執行期程及每年抵換作業執行完成日。
(五)抵換來源。
四、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