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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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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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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前條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顯示未達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或評量指標者,中央目的主管機關應於提送成果報告時併同提出改善措施,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改善措施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改善措施、期程及經費。
二、預期改善成果。
氣候變遷因應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EN
第 8 條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編寫所屬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以下簡稱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開之。
前項部門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一、摘要。
二、所屬部門階段管制目標執行狀況及評量指標達成情形。
三、推動策略及措施執行成果,包含經費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