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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EN
聘僱前條外國人之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登記之營造業者。
二、取得建築師開業證明及二年以上建築經驗者。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營繕工程或建築技術工作,其內容應為營繕工程施工技術指導、品質管控或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監造、技術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