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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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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第 9 條
依前條規定辦理職業輔導評量,除經當地主管機關同意外,其時程累計不得逾五十小時,且自接案晤談日起至移覆職業輔導評量報告日止,不得逾二十一日。
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實施方式及補助準則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8 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程序如下︰
一、接案晤談後,擬定個別化職業輔導評量計畫,並應徵得當事人或其監護人之書面同意後執行之。
二、利用各類職業輔導評量方法評量個案潛能。
三、召開評量結果說明會。
四、提供具體就業建議等有關事項。
五、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
六、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完成後,應移覆相關單位,並追蹤其成效。
職業輔導評量,應由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
前項職業輔導評量員之遴用及培訓,應依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