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服務專業人員遴用及培訓準則
督導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符合第三條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專業人員資格之一。
二、完成督導專業訓練三十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取得結訓證明。
三、從事所督導業務之工作三年以上。
其他具有實際輔導前項第一款規定之人員三年以上,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審查具有所需督導專業能力者,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本準則所定專業人員及其職務內容如下:
一、職業訓練師:直接擔任職業技能與相關知識教學事項。
二、職業訓練員:辦理職業技能訓練事項。
三、職業輔導評量員:辦理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擬定、個案職業輔導評量、撰寫職業輔導評量報告及提供個案就業建議等事項。
四、就業服務員:辦理就業諮詢、就業機會開發、推介就業、擬定並執行就業服務計畫、職務分析、工作訓練、追蹤輔導、職務再設計、穩定就業後之職場適應、就業支持及庇護性就業員工轉銜輔導等事項。
五、職業重建個案管理員:辦理就業轉銜、職業重建諮詢、開案評估、擬定並執行職業重建服務計畫、分派或連結適當服務、資源開發、整合與獲取、服務追蹤及結案評定等事項。
六、督導:協助專業人員專業知能提升、情緒支持與團隊整合及溝通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