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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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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EN
第 9 條
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之費用。
庇護工場身心障礙者職業災害補償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 )
EN
第 8 條
庇護工場或受託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法為職業災害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四、違反保護勞工法令,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