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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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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監督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依預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編列預算書提經董事會通過後,並於每年七月十五日前送本部核轉立法院審議。
前項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年度預算書之格式,如附件一。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編列年度預算時,應秉持零基預算精神、按輕重緩急、成本效益及其他相關事項,排列優先順序,妥善規劃整體財務資源。
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辦理政策宣導,應確實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及其執行原則等規定辦理。
預算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EN
第 62-1 條
基於行政中立、維護新聞自由及人民權益,政府各機關暨公營事業、政府捐助基金百分之五十以上成立之財團法人及政府轉投資資本百分之五十以上事業,編列預算於平面媒體、廣播媒體、網路媒體(含社群媒體)及電視媒體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
前項辦理政策及業務宣導之預算,各主管機關應就其執行情形加強管理,按月於機關資訊公開區公布宣導主題、媒體類型、期程、金額、執行單位等事項,並於主計總處網站專區公布,按季送立法院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