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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及管理辦法
申請為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為之:
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
二、符合第五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胸腔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辦理粉塵作業類別者適用)。
四、聽力檢查室可容許最大背景噪音量符合附表三之最近三年內檢測證明影本,及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或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文件影本(申請辦理噪音作業類別者適用)。
五、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高壓氧設備證明文件影本。租用核准登記之高壓氧設備者,需另檢附自申請日起有為期一年以上之租用證明影本(申請辦理異常氣壓作業類別者適用)。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前項醫療機構於申請辦理巡迴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時,應另檢附合格之巡迴X光車執照證明影本。租用合格之巡迴X光車者,需另檢附自申請日起有為期一年以上之租用證明影本。
前項醫療機構辦理噪音作業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應於申請時一併檢附自備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之證明影本或自申請日起有為期一年以上之租用移動式之聽力檢查室(亭)證明影本。
第一項醫療機構同時申請前條認可者,免附第一項第一款之申請書。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為辦理勞工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
一、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
二、具備家庭醫學科、內科、外科、婦產科、耳鼻喉科、骨科、神經科、泌尿科、眼科、皮膚科、精神科、職業醫學科、放射線科及病理科等四種以上診療科別,且經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
三、自備辦理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規定之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項目之檢驗(查)設備。
四、申請日前二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經撤銷或廢止認可。
前項醫療機構辦理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檢查項目,應就檢查品質及能力取得第三者認證機構之有效認證。
前項所定第三者認證機構如下:
一、財團法人全國認證基金會(Taiwan Accreditation Foundation, TAF)。
二、美國病理學會(College of American Pathologists, CAP)。
三、取得國際實驗室認證聯盟相互認可協議或其他國際性實驗室認證,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機構。

申請為辦理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之認可醫療機構者,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或十月,檢附下列文件,向當地勞工主管機關為之:
一、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申請書(格式如附表四至附表六)。
二、符合第四條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醫療機構申請辦理巡迴勞工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業務時,應另檢附下列文件: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之醫院評鑑合格證明文件影本,或聘有醫師二名以上之證明文件影本,其中一名領有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證明。
二、具有三年以上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實務經驗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合格之巡迴X光車執照證明影本。租用合格之巡迴X光車者,需另檢附自申請日起有為期一年以上之租用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