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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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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第 9 條
第六條及第八條所定同等次獎項之頒予,每人以一次為限,已獲頒較高等次之獎項者,不得再領較低等次之獎項。
第七條所定經評定為績優志願服務團隊者,不得連續推薦。
勞工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民國 103 年 04 月 01 日 )
第 6 條
績優勞工志工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金牌獎:勞工志工授證後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一千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二、銀牌獎:勞工志工授證後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五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三、銅牌獎:勞工志工授證後服務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且服務績效優良者。
第 7 條
志願服務團隊經評定為績效卓著者,頒予獎牌一面。
第 8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勞工事務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得就所轄地區志工符合第二條第二款條件者,填具推薦書表(附表三)並檢附志願服務紀錄冊影本,於第四條公告申請期間內提報本部審核通過後,公開獎勵之。
公開獎勵之等次如下:
一、服務年資累計滿二十年且時數達三千小時之資深勞工志工,頒予金質獎章。
二、服務年資累計滿十年且時數達一千五百小時之資深勞工志工,頒予銀質獎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