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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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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EN
第 9 條
勞工或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依法請領退休金時,依前條規定分配之累計金額低於依存儲期間以每年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累計收益者,應以該計算之累計收益給付。
前項依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之全年平均利率計算之收益,以基金運用局每月公告之最低保證收益率計算之全年平均利率為準,並按單利計算收益。
前項全年平均利率,計算至百分率小數點第四位。
第一項收益,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勞工退休金條例退休基金管理運用及盈虧分配辦法
(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 )
EN
第 8 條
本基金以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為盈虧分配基準日,並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三個月內,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辦理盈虧分配。
前項盈虧分配,依本基金當年度損益乘以個別勞工退休金專戶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後,除以本基金當年度每日結餘金額累計數所得金額分配。
前項金額,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基金運用局應於每年盈虧分配基準日後二個月內,通知勞保局本基金當年度損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