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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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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EN
第 9 條
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所僱用之勞工人數合計達二百人以上者,經依工會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組織之全數企業工會同意,無工會者,經全數勞資會議同意後,得併同申請實施年金保險。
工會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6 條
工會組織類型如下,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
一、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二、產業工會:結合相關產業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三、職業工會:結合相關職業技能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前項第三款組織之職業工會,應以同一直轄市或縣(市)為組織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