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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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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勞工同期間受僱於二個以上之雇主者,各該雇主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分別提繳。
勞工退休金條例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
EN
第 6 條
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以其他自訂之勞工退休金辦法,取代前項規定之勞工退休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