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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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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EN
第 9 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對下列人員,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一、針對受僱者,應使其接受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之教育訓練。
二、針對擔任主管職務者、參與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處理、調查及決議人員,每年定期舉辦相關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應對下列對象優先實施:
一、雇主依第三條第二項第二款指定之人員或單位成員。
二、事業單位之董事(理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擔任主管職務者。
三、政府機關(構)、學校、各級軍事機關(構)、部隊、行政法人及公營事業機構各級主管。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 )
EN
第 3 條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條規定辦理外,應依本準則規定,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
前項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二、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三、以保密方式處理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四、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方式。
五、明定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為被申訴人時,受僱者或求職者得依本法第三十二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僱用受僱者未達三十人之雇主,得參照前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