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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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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藥檢查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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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藥檢查辦法
第 9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執行封存之涉嫌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執行封存應拍照存證,並清點數量及製作清冊。
二、抽取之樣品應於五日內送檢驗機關,並請檢驗機關優先檢驗或鑑定。
前項樣品經檢驗或鑑定結果認未違反本法規定時,主管機關應即通知農藥業者得予啟封。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42 條
查獲涉嫌之禁用農藥、偽農藥或劣農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先予封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廠商不得拒絕。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自查獲之日起,以二個月為限。但為檢驗之必要,須延長其鑑定及處理期間者,應於期間屆滿前,將延長之事由及期間,以書面通知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