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用藥品登錄為動物保護藥品,應由藥商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人用藥品許可證影本。
二、動物保護藥品標籤黏貼表擬稿二份。
前項第二款動物保護藥品標籤黏貼表擬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藥商及製造廠名稱、地址、品名及登錄字號。
二、有效成分及含量。
三、藥品劑型及包裝。
四、儲存條件。
五、批號。
六、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限供執業獸醫師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
第一項申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