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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動物保護藥品應依核准之動物保護藥品標籤於個別容器及包裝黏貼或標示標籤。但因個別容器及包裝之面積無法完整標示第七條第二項應記載事項者,至少應於個別容器及包裝標示品名、登錄字號、有效成分及含量、批號、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且須增設外包裝或仿單,完整標示第七條第二項應記載事項。
動物保護藥品包裝內不得放置人用藥品之仿單。但輸入針劑,不在此限。
人用藥品用於犬貓及非經濟動物之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人用藥品登錄為動物保護藥品,應由藥商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人用藥品許可證影本。
二、動物保護藥品標籤黏貼表擬稿二份。
前項第二款動物保護藥品標籤黏貼表擬稿,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藥商及製造廠名稱、地址、品名及登錄字號。
二、有效成分及含量。
三、藥品劑型及包裝。
四、儲存條件。
五、批號。
六、製造日期及有效期間或保存期限。
七、限供執業獸醫師治療犬、貓及非經濟動物用。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
第一項申請文件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