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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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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第 9 條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單蹄類動物,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明文件,向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查。
前項單蹄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良好者,登錄其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之種類、數量等資料後放行。
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民國 112 年 06 月 12 日 )
第 8 條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單蹄類動物,應經動物防疫人員檢查為健康情形良好,來源場應落實生物安全及運輸車輛消毒工作,並符合下列檢查條件:
一、產自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或經金門、馬祖地區之來源場飼養三個月以上。
二、來源場於單蹄類動物運出金門、馬祖地區前三個月內無發生甲類動物傳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