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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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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第 9 條
農會會員經理事會審定入會後,應維持其會員資格不得中斷,資格條件異動或喪失時,應依第三條規定親自向農會辦理異動登記或依第十條規定申請退會。
農會會員喪失會員資格者,理事會應予審定出會,並自其喪失會員資格原因發生之日起生效。
農會會員有本法第十八條出會情形之一者,會員資格當然喪失,並隨之出會,其出會事實由理事會確認。
農會會員出會後,重新申請入會者,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
EN
第 18 條
農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三、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四、住址遷離原農會組織區域者。
五、除名。
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
第 10 條
農會會員申請退會時,應以書面向農會提出,申請書送達農會時即生效力,農會應列冊向理事會報告。但退會會員對農會應履行之義務尚未履行者,仍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