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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經營者依前條規定申請作業許可者,應依下列規定選擇其作業漁區:
一、大目鮪組:大目鮪漁區,得同時申請東大目鮪漁區。
二、長鰭鮪組:長鰭鮪漁區,得同時申請北長鰭鮪漁區。
三、冷凍黃鰭鮪組:中西太平洋漁區,得同時申請南太平洋漁區。
四、季節捕鯊組或一般組:中西太平洋漁區,得同時申請東太平洋漁區、南太平洋漁區;申請東太平洋漁區者,並得同時申請東太劍旗魚漁區。

經營者申請所屬漁船次年度赴太平洋作業許可者,應依漁船類型及作業組別,分別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其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六至附件九:
一、有效期限內之特定漁業證照影本;該證照影本應有國際海事組織(IMO)船舶識別號碼或勞氏(LR)登記號碼。
二、最近三年內拍攝之漁船彩色照片及其電子檔;漁船照片,應呈現船艏至船艉側身,並能清楚辨識漁船船名及國際識別編號;照片尺寸為六英吋乘以八英吋,英吋解析度至少一百五十畫素(pixels per inch),電子檔大小低於五百千位元組(kilobyte)。
三、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船位回報器可正常回報船位資料之證明文件。
四、經受託專業機構確認漁船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之證明文件。
五、同意主管機關及國際漁業組織取得該船船位之授權書。但前已提供授權者,免附。
六、漁船最近一次進港或出港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