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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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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EN
第 9 條
經營者申請次年度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檢附符合前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於當年一月十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鮪魚公會應依組別分別彙整後,於當年一月二十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南方黑鮪漁撈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
EN
第 8 條
申請南方黑鮪作業許可,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
二、漁船具有可填報每尾南方黑鮪量測資料及所採行海鳥忌避措施之電子漁獲回報系統,且可正常回報漁獲資料。
三、取得下列主管機關當年度遠洋漁業作業許可之一:
(一)中南印度洋組、西南印度洋組及漁獲返國銷售組:印度洋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
(二)太平洋組:太平洋長鰭鮪組。
(三)混獲組:太平洋長鰭鮪組、大西洋長鰭鮪組、印度洋大目鮪組或長鰭鮪組。
前項第一款會員不包括贊助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