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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EN
已取得作業許可之大目鮪組漁船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同意當年度四月至九月赴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但期滿欲繼續於北長鰭鮪或南長鰭鮪漁區作業者,得申請延長作業期間,最長不得逾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鮪延繩釣漁船赴大西洋作業管理辦法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 EN
申請漁船次年度作業許可者,應檢具第六條規定之文件,依下列程序及期限辦理:
一、經營者為台灣區遠洋鮪延繩釣漁船魚類輸出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十五日前向鮪魚公會登記,由鮪魚公會依作業組別彙整後,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報送主管機關。
二、經營者非為鮪魚公會會員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
三、我國籍運搬船之經營者,應於當年十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