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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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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港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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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漁港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本籍漁船以外船舶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進出漁港者,應填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申請時間如下:
一、我國非本籍漁船:作業期三日前。
二、我國漁船以外之其他船舶:進港三日前。
三、外國籍漁船或魚貨運搬船:進港十四日前。
漁港法
(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 )
EN
第 16 條
船舶進出漁港,除應依有關法令規定實施檢查外,本籍漁船以外船舶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准。
船舶未經核准任意進港或進港船舶不依規定區域停泊者,主管機關得逕予移泊;其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