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第 9 條
長照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
前項評鑑結果,其評等類別,主辦機關得依政策目標或機構類別、特色,於第七條第四項評鑑作業程序定之。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評鑑辦法
(民國 106 年 05 月 12 日 )
第 7 條
本辦法評鑑之項目如下:
一、經營管理效能。
二、專業照護品質。
三、安全環境設備。
四、個案權益保障。
居家式長照機構之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所定項目。
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前一年十二月公告之。
長照機構評鑑作業程序,主辦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起始日三個月前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