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物資之生產設備與原物料徵用調用作業程序及補償辦法 EN
徵用之補償金額,得由徵用機關與各被徵用人協議定之。
前項協議無法達成者,其補償金額,由徵用機關依下列方式擇一定之:
一、依相關公會提供徵用當時之市場行情酌予加給。
二、依政府機關訂定之費率酌予加給。
依第七條調用相關人員之補償金額,得由徵用機關與各被調用人協議定之;協議無法達成者,依調用時合理薪資行情之數額酌予加給。
徵用生產設備者,如需調用相關人員操作生產設備時,其調用之作業程序準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徵調人員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