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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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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EN
第 9 條
隔離醫院之指定,有效期間為三年,期滿得展延一次或重新指定。
隔離醫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變更或廢止其指定:
一、隔離病房未符合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
二、未符合第七條規定。
傳染病防治醫療網作業辦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1 日 )
EN
第 6 條
為收治需隔離治療之傳染病病人,主管機關得指定隔離醫院,並自其中指定應變醫院。
前項醫院之指定作業程序,得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由地方主管機關就轄區特性、醫療設施分布,醫院軟硬體及收治量能等,選擇適當之醫療院所指定為隔離醫院;並得依轄區特殊防疫需要,指定應變醫院。
二、由區指揮官就網區醫療資源分配,自前款隔離醫院名單中選擇適當之醫療院所,送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應變醫院。
三、由中央主管機關逕予指定。
第 7 條
隔離醫院應聘有台灣感染症醫學會認定之感染症專科醫師或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學會專科醫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