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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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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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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EN
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前條複審時,認定文件、資料不完備者,廠商應於收受中央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補正;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一個月,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駁回。
健康食品申請許可辦法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
EN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條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