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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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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第 9 條
醫事服務機構依前二條規定申請補助之費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病人收取。
醫事服務機構申請補助費用時,有擅立收費項目、費用異常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時,中央主管機關得予刪減;所刪減之費用,不得向病人收取。
罕見疾病醫療照護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06 年 09 月 08 日 )
第 7 條
第三條第一項費用之補助基準如下:
一、第一款預防、篩檢之費用,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項目及金額補助。
二、第二款至第六款及第九款之費用,以實際所生費用之百分之八十為限。
三、第七款藥物費用之補助如附表;維持生命所需之特殊營養食品費用,全額補助。
四、第八款之特殊營養諮詢費用,每人每年以六次為限,每次補助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前項第三款特殊營養食品,中央主管機關得每年檢討其使用之必要性。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全額補助,不受前條第一項所定補助金額及比率之限制:
一、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病人之醫療照護費用。
二、維持生命所需之緊急醫療照護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