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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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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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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藥事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藥商登記事項如左:
一、藥商種類。
二、營業項目。
三、藥商名稱。
四、地址。
五、負責人。
六、藥物管理、監製或技術人員。
七、其他應行登記事項。
藥事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27 條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前項登記事項,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藥商分設營業處所或分廠,仍應依第一項規定,各別辦理藥商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