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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年應寬列經費預算,就公立健康照護機構進用前條之健康照護人員,績效卓著者,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並予以公開表揚。
原住民族健康照護人員培育進用及留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04 日 )
原住民族地區公立健康照護機構,應優先進用具原住民身分或熟諳當地族語之健康照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