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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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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 9 條
醫倫會應依下列規定運作:
一、依第三條訂定之組織章程。
二、具有適當之行政事務人員,並明定其工作職掌。
三、委員及行政事務人員,應定期接受器官捐贈移植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四、委員及行政事務人員,應簽署保密協定。
五、具備處理行政事務之處所及適當之檔案儲存空間。
器官捐贈移植醫院醫學倫理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2 日 )
第 3 條
醫院應訂定醫倫會組織章程,就委員遴聘條件、任期、任務、開會程序、議決方式、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