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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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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所定護理機構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之資格條件,應具備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七年以上,或以護理師資格登記執業從事臨床護理工作年資四年以上。
護理人員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9 條
護理機構應置負責資深護理人員一人,對其機構護理業務,負督導責任,其資格條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私立護理機構由前項資深護理人員設置者,以其申請人為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