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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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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9 條
第五條第一款之財務報表,應由董事長、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及製表人,就主要報表逐頁簽名或蓋章;第三款之揭露事項及說明,應由董事長、所設機構負責人及會計主管或主辦會計為之。
財務報表之編製,除設立當年度外,應採二年對照方式為之。
醫療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
第 5 條
醫療法人之財務報告,其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醫療財團法人,為收支餘絀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綜合損益表。
(三)醫療財團法人,為淨值變動表;醫療社團法人,為社員權益變動表。
(四)現金流量表。
(五)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三、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