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呼吸治療師法施行細則
EN
第 9 條
居家呼吸照護所停業、歇業或受停業、撤銷或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其所屬呼吸治療師,應依本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停業、歇業或變更執業處所。
呼吸治療師法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
EN
第 11 條
呼吸治療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呼吸治療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
呼吸治療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