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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物理治療師法 EN
物理治療師執業以一處為限,並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物理治療所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得聘請物理治療師之機構為之。但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
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 EN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一者,除依前項規定處罰外,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物理治療師公會或物理治療生公會違反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