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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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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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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醫師法
EN
第 9 條
醫師執業,應加入所在地醫師公會。
醫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醫師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
EN
第 27 條
違反第八條第二項、第九條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八條之二或依第十條第四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關於執業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