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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前條第四款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因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與運作,及審議基準與作業程序之內容。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及內部與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前條第一項管理及運用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管理單位或人員設置: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設專責單位。
(二)指定或置專責人員。
(三)由法務或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
(四)以任務編組方式運作。
(五)委託代為管理。
二、研發成果維護:研發成果國、內外權利之申請、建檔、定期盤點、維護、終止維護程序及相關權益之保障。
三、研發成果運用:研發成果之授權、讓與、再授權、再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作業流程及相關收益之運用。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申報與審議之程序及管理。
五、資訊保密管理:人員、文件及資訊保密措施之管理。
六、會計管理:研發成果收入與支出之單獨列帳及其他會計管理。
七、股權處分管理:股權處分價格、時點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評估、管理。
八、研發成果管理及運用之委任、信託、訴訟與其他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