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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EN
國際航空站、國際商港管制區域及其毗鄰地區管制範圍,經劃設為自由港區者,原在區內經營之事業,得檢附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申請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自由港區事業營運許可。
管理機關依前項規定受理營運許可申請後,應會同海關勘查前條第二項所列電腦連線設備實施營運、貨物控管、帳務處理等事項,並請自由港區營運機構參與。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營運管理辦法 (民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 EN
申請經營自由港區事業,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管理機關申請籌設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貨物控管、貨物電腦連線通關及帳務處理作業說明書。
四、設施或土地租賃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證明文件: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二)新投資創設者,其公司名稱、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准文件及下列代表人證件:
1.本國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僑民:僑民身分證明文件。
3.外國人:國籍證明書或當地國所核發之護照影本。
六、經營業務須經許可者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授權代理人辦理者,應檢附代理人授權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第一項營運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營運面積並附平面圖。
二、營業目標及預計從事業務說明。
三、投資效益分析。
四、自用機器、設備清冊。
五、設施管理方式及人員配置情形。
六、其他法令規定之文件。
第一項第五款第二目外國人投資人所提出之證件,於國外作成者,須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之驗證;於國內作成者,須經外國駐華使領館,或外國政府授權並經我國外交部同意之外國駐華機構之驗證。
第一項申請書之格式、份數,由管理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