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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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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引水法
EN
第 9 條
前條引水船,應具備左列標誌:
一、引水船船首,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號碼,船尾應用白漆標明船名及所屬港口。
二、引水船執行業務時,應於桅頂懸掛國際通用或中華民國規定之引水旗號。
引水法
(民國 91 年 01 月 30 日 )
EN
第 8 條
專供引水工作所用之引水船,應申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註冊編列號數,並發給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