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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EN
調處委員有前條應迴避情形,不得再擔任該調處案之調處委員,由主管機關重新指派或聘任。
電信事業重大爭議調處辦法 (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 ) EN
調處委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調處:
一、本人或其配偶為該調處案之當事人,或為該當事人之代理人。
二、本人或其配偶與該調處案當事人或其董事、監察人有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
三、本人或其配偶與該調處案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
四、本人或其配偶受僱於該調處案當事人或其關係企業,或解任未滿一年。
五、有其他情形足使該調處案當事人認其有不能獨立、公正執行職務之虞。
調處委員有前項所定應自行迴避情形,或有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迴避。
調處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應自行迴避情形,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