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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EN
第八條第二項所定國內銀行包括:
一、依銀行法規定設立之本國銀行。
二、銀行法第一百十六條所稱之外國銀行。
第八條第二項之存款契約,應由申請人與專戶存儲銀行約定下列條款:
一、於申請人依規定得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前,不得提前解除或終止存款契約,或辦理質借。
二、於申請人依規定得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前,專戶存儲銀行不得行使抵銷權。
三、申請人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時,須提出下列文件之一,專戶存儲銀行始得同意之:
(一)主管機關核備申請人陳報完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同意申請人動支資本額專戶存款之公文。
(二)主管機關駁回申請人之申請案之公文。
(三)其他主管機關同意申請人動支或自行處理資本額專戶存款之公文。
銀行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稱外國銀行,謂依照外國法律組織登記之銀行,在中華民國境內依公司法及本法登記營業之分行。
固定通信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 EN
經營者實收最低資本額達新臺幣二億元及股東人數達二百人以上者,應於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次日起三個月內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公開發行程序。
經營者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或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行為,應於股東會決議次日起二十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