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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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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第 9 條
檢驗機構之檢測人員包含檢驗主管一人及檢驗人員至少三人,其資格如下:
一、檢驗主管應具大專以上機械、車輛相關科系畢業及三年以上機械、工安或品管之經驗。
二、檢驗人員應具高中(職)以上機械、車輛相關科系畢業及一年以上機械、工安或品管且具操作第八條所訂檢測儀器設備相關之經驗,並於經依本辦法許可之檢驗機構實習十四個工作天以上。
常壓液態罐槽車罐槽體檢驗及管理辦法
(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
第 8 條
檢驗機構之檢測儀器設備應包含下列項目:
一、罐槽體水壓測試設備(含壓力錶)。
二、安全閥測試設備(含壓力錶)。
三、排洩閥水壓測試設備(含壓力錶)。
四、含氧量濃度測定儀。
五、有毒及可燃性氣體濃度測定儀。
六、超音波測厚儀。
七、送(通)風設備。
八、捲尺、卡尺、銅鎚、銅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