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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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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所屬機構隨同轉調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第 9 條
繼續任用人員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休假日,應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規定輪班、輪休,以維持正常營運。
勞動基準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
EN
第 37 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