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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EN
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之交通用地,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主管機關應協調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變更;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者,於報准徵收或撥用取得土地後,依法辦理變更編定。
前項交通用地,係指路線、場站、交流道、服務區及第五條相關附屬設施所需之用地。
都市計畫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遇有下列情事之一時,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應視實際情況迅行變更:
一、因戰爭、地震、水災、風災、火災或其他重大事變遭受損壞時。
二、為避免重大災害之發生時。
三、為適應國防或經濟發展之需要時。
四、為配合中央、直轄市或縣(市)興建之重大設施時。
前項都市計畫之變更,內政部或縣(市)政府得指定各該原擬定之機關限期為之,必要時,並得逕為變更。
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 EN
本條例之獎勵,以下列重大交通建設之興建、營運為範圍:
一、鐵路。
二、公路。
三、大眾捷運系統。
四、航空站。
五、港埠及其設施。
六、停車場。
七、觀光遊憩重大設施。
八、橋樑及隧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