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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EN
本會應於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
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得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未能為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之情形與理由及其他相關事項。
本會應每年彙整第一項稽核結果報告,提交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辦理第五條第一項之稽核,於實地稽核前,應先訪談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於實地稽核時,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應備妥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文件及佐證資料,供現場查閱。
前項特定非公務機關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提出。
本會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之特定非公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