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管理辦法
第 9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董事或監察人比例,應占本會遴聘董事或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並依各公法人捐助及捐贈金額占整體公法人捐助及捐贈金額之比率分配,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前項董事或監察人,由各公法人具函向本會推薦代表人選。異動時,亦同。
財團法人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第 50 條
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基金,全部或一部係由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捐助或捐贈者,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為其遴聘之董事或監察人,其中應有一定比例,由原捐助或捐贈之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
前項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