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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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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 9 條
財團法人非根據合法之原始憑證,不得造具記帳憑證,非根據合法之記帳憑證,不得登入會計帳簿。但整理結算及結算後轉入帳目等事項,得不檢附原始憑證。
會計事務簡單或原始憑證已符合前條記帳憑證要件者,得以原始憑證替代記帳憑證。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民國 112 年 12 月 25 日 )
第 8 條
財團法人記帳憑證種類包括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前項記帳憑證內容應包括財團法人名稱、傳票名稱、日期、傳票號碼、會計項目名稱、摘要及金額,並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