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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振興五倍券發放辦法
營業人兌領紙本五倍券款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得持紙本五倍券向經濟部公告之金融機構兌領。
二、無統一編號之營業人,得委託有統一編號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製類統一編號之商圈組織、市場或攤販集中場(區)管理組織或受委託代表人、產業公(協)會或職業工會,持紙本五倍券向經濟部公告之金融機構兌領。
三、兌領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
營業人收受紙本五倍券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之使用限制者,不得依前項規定兌領該筆款項;其情節重大者,得取消兌領款項之資格。
紙本五倍券之使用限制如下:
一、不得找零、轉售、兌換或退換現金。
二、應於前條第一項所定使用期間內使用,逾期失其效力。
前項第一款所稱紙本五倍券之使用不得找零,指使用紙本五倍券不得要求營業人於收受後找零。
營業人收受紙本五倍券後得主動找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