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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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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第 9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將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前條規定彙集後,依下列順序及原則執行歸屬:
一、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發電業部門、輸配電業部門、公用售電業部門及非電業部門;已歸屬至輸配電業部門者,應再歸屬至輸電業務部門、配電業務部門或調度業務部門。
二、可間接歸屬者應按其動因合理歸屬至各業務部門。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應選用合理之分攤方式歸屬各業務部門。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民國 107 年 04 月 17 日 )
第 8 條
輸配電業經營者應將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依其與各業務部門間之關聯性歸為下列三類:
一、可直接歸屬者: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並可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二、可間接歸屬者:可判斷應歸屬為特定業務部門者,但無法透過公司總分類帳、明細帳及其他相關帳務紀錄直接追溯或清楚辨識者。
三、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無法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產生者。
前項歸類應於合理處理成本範圍內,將可判斷為特定業務部門所引起者,以可直接歸屬之方式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