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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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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第 9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申請之併網型直供者,應定期向輸配電業申報電度表所載資訊。其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裝置容量達輸配電業併聯相關規範所定之規範者,應將即時運轉資料傳送至輸配電業者。
再生能源發電業申請直供審查規則
(民國 106 年 09 月 14 日 )
第 3 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稱之直接供電(以下簡稱直供)如下:
一、併網型直供:用戶得同時接受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以及聯結電力網由公用售電業供電,並可由輸配電業給予輔助服務。
二、獨立型直供:用戶僅由再生能源發電業以電源線聯結方式直接供電,而未與電力網聯結者。
三、其他經電業管制機關同意者。
單一用戶不得同時接受兩個以上再生能源發電業直接供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