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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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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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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規費收費標準
第 9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核准擴充或變更主要輸儲設備者,每件應繳納審查費新臺幣一萬元。
天然氣事業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5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必須採取臨時擴充或變更之措施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公用天然氣事業應自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將已採取之措施,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將前二項規定之事項,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