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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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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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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第 9 條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之核定:
一、申請電能費用補貼之內容或記載有虛偽不實。
二、違反第七條規定,未記載、記載不實或未保存報表。
三、違反前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廢
再生能源電能費用補貼申請及審核辦法
(民國 110 年 07 月 15 日 )
第 7 條
電業應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各類別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躉購費率,編具簡明月報(如附件四),分別記載躉購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生產電能之度數或自行產生之度數,且應妥善保存五年備查。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實地查核電表及各項電能躉購相關報表文書,電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